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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红星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根据《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凡在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包括外国政府低息借款、国际金融组织低息贷款)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中介人与受益单位另有奖励协议的,按已签署的协议执行)。
二、奖项及奖励标准
第二条引进外资用于高科技产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凡引进国(境)外投资者到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合资、合作项目,投资(含技术、设备)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4000万元),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超额部分市财政部门按6‰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5%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进外资用于五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外资用于木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加工、北药开发、旅游开发和畜牧业的项目,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40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4%给予奖励。对引进外资用于建设畜牧产品加工厂和畜牧养殖业的项目,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年分别饲养奶牛1000头、肉牛5000头、羊15000只、鹿20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外资用于公路、机场、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40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4%给予奖励。
第五条引进用于其它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国(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40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4%给予奖励。
第六条引进外资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国有企业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40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6‰给予奖励。
第七条引进国(境)外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奖励标准引进国(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2‰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外国政府低息贷款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外低息贷款的,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银行利率与低息率差额的1‰给予奖励。
第九条引进国内(伊春市域以外)资金(含技术、设备),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下浮1个千分点、受益企业可下浮I个百分点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在享受第二条至第九条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重奖。一个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超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中介人可向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中介人在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到位后,到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二)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三)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合资、合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五)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收到设备有效证件;属进口设备的,还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以技术投入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提交中介人与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中介人申报手续审核确认后,由中介人填报《伊春市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并分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属于市级财政部门奖励的,由市属引资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
四、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引进设备及技术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伊春市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
表》,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市招商引资管
理部门,由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中介人引进的一项外资,同时符合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中介人在按奖励办法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与受益企业发生争议的,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对中介人以骗取奖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抽回资金的,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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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区, 位于伊春市东北部,横跨小兴安岭南北两坡,北与逊克县接壤,东与新青区相连,南与美溪区毗连,西与五营区相邻。基本简介红星区位于伊春市东北部,地理坐标为北纬48°00′24″~49°13&prim...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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